《上海经济研究》
近年来,融资性保证保险逐步成为部分险企重要的业务增长点,但也出现了一些风险苗头和问题,各类违规催收行为引发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专项规范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催收业务环节,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险企。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也表示,随着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赔付大幅上升,保险公司积累了向被保证人追偿欠款的大量权利。“讨债”是各家保险公司明显的弱项,近来更要委托催收进行追偿。
不过,由于一些催收机构资质不高,个别工作人员的一些行为不够文明甚至违法,影响了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周围群众的感觉,也有损于保险业的社会稳定器的形象定位。
《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司内控管理要求,涵盖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重要环节;要求险企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优化合作机构选择、加强委外机构质检考核并引入清退机制;规范细化保险公司催收行为,提出9项禁止性行为,加强隐私保护、档案管理等要求。
内控管理方面,险企应建立健全催收业务管理制度并持续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委外催收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险企应建立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险企应对催收外呼电话录音定期抽检,每月随机抽取每家合作机构不少于一小时时长的有效电话录音进行质检。
考核机制上,险企不得直接或变相采用以欠款回收金额作为单一指标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与外部催收机构服务费支付标准挂钩;险企向外部催收机构支付服务费(单笔或合计)高于追回款金额40%的,应由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针对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王向楠认为,追偿可以看成保险活动的末端,与保险活动的前端——保险销售活动中要做到“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一样,保险追偿中对合作催收机构及其人员也应当有相应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履行社会责任上走在前列,不宜与资质差的催收机构合作,从而促进全社会的文明催收。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表示,将指导辖内保险机构持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控、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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